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
所在地区: | 天津 天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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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亮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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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6 06:22:25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李某没有把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好友李某卖车,自己无责。
而陈某则承认自己是在2013年从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同时陈某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承担50%的责任,但认为何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2013年时从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的事实清楚,此时车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对于杨某辩称其受李某所托转卖车辆,由于无证据能够证明,不予采信;至于李某,其辩称已在2011年时将车辆转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为该报废车辆的登记车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郑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四被告因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的内部责任分摊问题,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另外,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道路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经将该案肇事车实际转让给了张某,交付时车辆尚未报废也通过年检,交易价格也属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律师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明确规定,转让拼装车、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典》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表达技术上稍有差异,《典》的表达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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